不少国家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,例如苏联于1966年和1967年相继颁布了散装货物的称量允差标准,对粮油一类的货物,称量允差规定为土0.1%;对煤炭、矿石和建材一类的货物,称量允差规定为士1 %,对化工产品的称最允差规定为士0.5%。同时对装载车辆在静态轨道衡上的计量方式也作了如此规定:当重车和空车均摘钩称量时,被称量货物的称量允差规定为土0.1%,当重车和空车均不摘钩称量时,被称量货物的称量允差规定为士0.5%,当重车摘钩称量而空车按车上标记重量扣除时,被称量货物的称量允差规定为1 0.5%。因此,是采用动态轨道衡还是采用静态轨道衡,是采用停车摘钩还是采用停车不摘钩的称量方式,均可在满足货物称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其品种来加以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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